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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市工商联举办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法律培训班

 发布人:天津市河北商会     发布时间:2015-11-19      作者:    

按照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以守法诚信为重点深入开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安排和市工商联“学习宪法遵法守法”主题活动的安排,近日,商会秘书处参加了由市工商联法律部、市工商联商会会长联谊会联合举办的我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法律培训班。市工商联商会会长联谊会会长李之和主持开班仪式。市工商联党组成员、秘书长牛予其作开班动员。

天津市各区县工商联、行业商会、异地商会、部分非公有制企业相关负责同志及工作人员120余人参加培训。市检察院一分检、市公安局、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江岸律师事务所、九河律师事务所相关负责同志,为大家讲解了“当前反腐斗争总体形势和民营企业如何预防职务犯罪”、“公安法律知识”、“合同法律风险防控”、“企业知识产权热点问题评析”、“诉讼场景化分析”、“公司的价值与融资”等内容。培训现场,授课人员与学员围绕关心的法治热点问题深入交流、互动,5组法律知识抢答穿插进行,活动氛围轻松而热烈。此次培训是市工商联法律部组织的第24次法律知识培训。




参训学员一致表示,此次培训深入贯彻落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统战工作会议精神,紧密结合基层商会和非公企业发展实际需求,课程设计科学、培训组织周密,为与会人员提供了一次难得的法制教育机会。


以下是天津九河律师事务所杨月明律师的讲稿节选。

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讲稿节选)

------天津九河律师事务所 杨月明

尊敬的市工商联领导、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应市工商联法律部的邀请,天津九河律师事务所指派我就“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大家一起交流。

接受邀请后,我一直都在问自己,大家时间都很宝贵、来自不同的行业,大部分是企业家、单位的领导,我应该给大家讲些什么?如何讲才能对得住大家的宝贵时间、才能使大家有所收获呢?

通过几天的思考,我想还是就近年来一些企业在“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方面,存在的几个容易被忽略、而且稍加注意即能见效的问题,结合自己多年来司法实践所积累的经验和教训,向大家做个汇报,给大家提个醒。真心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发。

今天,我汇报的具体问题有三个,一、什么是合同法律风险?二、如何在合同订立阶段防范法律风险?三、如何在合同履行阶段防范法律风险?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一、什么是合同法律风险?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间的各种交易均需通过合同来实现。合同是企业通向市场的桥梁,是企业之间相互联系的纽带,是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凭证。

因我国法制环境尚不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建立,竞争日趋激烈,使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无处不在。例如:买房时,要防一房两卖,要防房子是抵押房,要防逾期交房等;对外借款,要防到期不还;投资或买理财,要防“跑路”、非法集资;买商品,要防假冒伪劣、缺斤短两等;协调业务关系,要防止商业贿赂、行贿被抓;等等。可以讲,民商活动和法律风险共生存,只有你想不到的,没有不会发生的!企业要生存、要发展,就要勇于面对各种风险,企业就是在各种风险中,与风险相伴,而逐步成长、发展壮大的。收益与风险同在!

我从业25年来,在第一线承办、目睹了大量鲜活的案例:好端端的一个企业,被一场官司打垮、拖垮;人性善良、风华正茂的青年盲目自信,给企业带来颠覆性的灾难,大好前程被断送;忠心耿耿、久经商场老将的一时疏忽,因被骗、失职被追责而晚节不保;我们历经的打赢官司、拿不到钱;为找回一头羊、再丢一头牛的尴尬与无奈已实在太多太多……类似案例不胜枚举!其教训是极其惨痛而深刻的!

我在思考,这究竟是为什么?这到底是什么原因?我发现,此中共同的规律就是普遍缺乏风险意识,缺乏防人之心;有时即使感觉到了风险,也缺乏行之有效的应对之策,防范无术。

我有一深度合作近20年的客户,现企业已上市、规模较大。一天,老板问我“我们合作20年了,我们都干什么了?我们一口同声说“防范”!老板不无感康地说,我们这20年,整日绞尽脑汁,没坑过任何一个人,但也没被别人“玩了”,不就是在防范吗?

大量司法实践表明,企业对外订立合同要二防:一防被骗、二防违约。

什么是合同法律风险?目前尚无一个严格统一的定义。一般认为,所谓合同法律风险,是指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对企业产生负面法律责任或后果的可能性。

常见的合同法律风险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三类:刑事责任风险(如: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行政责任风险(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民事责任风险三大类。其中最常见、最普通的表现形式就是合同的民事违约纠纷,道德风险是隐形的。

合同法律风险与市场等商业风险相比,明显具有以下特征:

1、分布的广泛性:只要有合同,就有合同法律风险,是悬在企业头上的一把利剑,伴与经营活动如影随形;

2、人为性风险的形成原因主要是因违法、违约等人为因素造成的,例如企业自身法律意识淡薄、经营决策不考虑法律因素,甚至故意违法、违约等;

3、可预见性:因为法已有明文,明文在先。有的合同在洽商、订立时就已埋下风险的祸根,其在将来的某个时刻极大可能引发;

4、可防可控性:合同法律风险虽客观存在,但可防可控。一般地说,但合同法律风险转化为实际损害,只是一种现实的可能性,并不意味着企业只能被动地承受合同法律风险。只要通过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就能够实现有效的防范与控制。一般来说,法律风险与违法性成正比,依法经营,风险可化解或降低到最低限度;不依法经营产生的法律风险就越大。例如:生产假冒伪劣商品可随时被发现、被抓等。由此可见,依法诚信,是防范法律风险的有效手段。

5、可转换性:法律风险与商业风险是可以相关转化的,例如因供求关系、市场价格巨大波动的影响,商业风险、政策等风险将以法律风险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商品房、原材料的大幅波动、房地产限购政策的出台等,导致大量退房、退货等法律纠纷的发生。

6、后果的严重性:合同法律风险防范不力,便有可能会演进成为严重的企业危机,使企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甚至可能导致企业破产、清算解散等,使企业或管理者遭受颠覆性法律后果,个别情况企业责任人可能被追责。

7、防范的专业性:法律的专业性决定了合同法律风险也具有专业性。合同法律风险的认知、分析解决和防范需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经验的人士进行和完成。

所以,企业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实现企业长足发展,必须要提高法律风险意识,要充分认识到市场经济充满风险。多年来的经验教训表明:今天的合同是把双刃剑,可能是明天保护你的利剑,也可能成为你明日的枷锁;今天的一纸合同,将成为明日的呈堂证据!今天酒桌的上朋友,明天可能成为法庭上唇枪舌剑的双方!大量司法案例告诉我们,不懂法、不守法、拿合同当儿戏、缺乏风险意识、不防范等,是极其危险的!根本无法在市场经济中走的太远!

二、如何在合同订立阶段防范法律风险?


古罗马有句法律谚语“契约(合同)是当事人间的法律”。订立合同,就是当事人为双方设定法律。

从法律风险的角度看,合同的订立,是法律风险的起始点。合同一经订立,法律风险随之产生。合同订立,是当事人控制法律风险最为便利、成本最低、最不受他人限制的阶段。所以,合同订立是防范法律风险最为重要、最为有效的阶段。

执业25年来,已为客户起草、修改了大量的合同。可以讲,从原来的初生牛犊不怕虎,写合同一气哈成,审合同一目三行,到现在是字斟句酌,胆子越来小、越干越害怕!甚至经常半夜起来、生怕出现什么问题。因为现在环境真的变了、社会和人真的复杂了!每份合同做的都是期货,要穿越合同期限的时空,都要应对市场、人文环境的客观变化。所以,多年来,我无论起草还是修改、审查合同都是怀着敬畏之心,如履薄冰,综合考虑合同的背景、目的、当事人的道德品格、期限、容易出现的问题等绞尽脑汁,还要学习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

与此同时,特别处理好业务与法律风险之间的平衡关系,法律是保驾护航,防范中促发展、促创新,不能死抱苍白的法律条文,搬弄生涩的法律术语,阻碍业务的发展,而是应最大限度地用平和的、可接受的通俗语言和方式,把法律规范技术植入合同条款,促进交易的实现。

大量司法实践案例表明,部分企业在以下几方面容易被忽略,导致纠纷、损失的发生:

1 对方合同主体不明确:

1)合同对方主体是谁?这看似简单,其实未必尽然。现在人员流动、公司股权变更很快、股权关联复杂、关联交易多、交易地域广阔,交易方式呈明显多样化。有的误以为是在与A谈合同,其实是在与B谈,造成被骗;有的与A谈的合同,却与B订了合同;有的与A订的合同,却把货款交付给B,造成被A起诉; 有的应收A的款,却收了B的款,造成B以不当得利要求为由返还等等。合同主体的混乱,引发多种纠纷的发生。所以,我建议大家:

1)一定要对合同的主体进行全面、详细的审查:要清楚合同相对方到底是谁?是个人? 还是公司?如是个人是哪里人(注意是否存在移民加入外国籍情形)?如是公司,是独立的法人还是分支机构、还是公司的一个部门?经办人是法定代表人还是委托代理人?绝对不能仅凭感觉、看来头、看头衔、看包装、听信他人介绍或听信其自我介绍,一定要查看对方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不能仅凭其名片、工作证或公章、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件,要保留对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并让其签字提交,如果对方是个人,应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

2)一定要审查对方有无签约资格:我国法律对某些行业的从业资格做了限制性规定,比如建筑施工合同,就需要建筑单位有相应资质,与没有资格的主体签订合同无效。

3)一定要调查对方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尽可能进行实地考察,或者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对其资信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审查对方财产情况,货源情况,要坚持看货,防止障眼法、隔山看牛、指鹿为马,防止打托。使用第三方的商标、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有权许可合同或者授权委托书,避免造成知识产权的侵权。

常用调查方法至少要有:网络查询(工商信息公示、法院执行网、裁判文书网等)、人民银行企业信用查询、现场核查、业内调查等。

总之,知道对方到底是谁?要与谁谈与谁签合同,要与谁签合同,向谁供货,向谁付款,向谁开票等,一定坚持主体的前后的绝对统一、特定,坚决杜绝张冠李戴、主体漂移、混乱。在此,我提倡一个理念:订合同时,要假设对方就是骗子,必然违约!

2、合同主要条款,不完备,不清晰明确。

现在,一般都知道做业务订合同。但对合同的形式认识不足。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有人误认为只有名称为合同、甲方双方的才是合同,忽略了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备忘录等形式。其实,只要是双方就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无论采用什么名称、什么形式,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这就是合同。

再有,合同一定要做到用词准确,表达清楚,约定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合同内容要注意通俗易懂,要让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看得懂,看得明白,不有少用业内约定俗成、行话等。例如:“亏方”、“公母”等。为什么这样说,合同不仅仅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问题,在发生争议时还关系到法官,律师等第三方,争议双方必然是对合同约定有各自的理解,特别是在是否违约方面,往往是你说我违约,我说你违约,要法官如何来判断,还得依据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内容第三方看不明白,无法来判定。

3、违约条款,不具体明确,不具有可操作性。

合同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合同之所以具有威慑力,就是因违约条款的存在。

我在司法实践中发现,当事人要么不约定违约责任,或约定的极为笼统,什么“按合同法执行”、“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等,这等于没有约定,造成追究一方违约责任时非常困难,对于保障合同的履行是起不了任何积极效果的,这无疑大大增加了索赔的难度,使自己处于不利位置。

关于订合同,与大家分享的经验:

1、合同要三不签:空白的不签(以防被事后填充);看不懂的不签(如外文、专业名词等);酒桌上不签!

2、三必写:有关你最关心、核心利益的一定要写上;双方争执的地方一定写清;容易常出问题或对方最可能违约违约条款一定要写具体;

3、三先三后:对方先盖章、我后盖章;先订合同,后履行.

三、如何在合同的履行阶段防范法律风险?

订合同是“说”,履行合同是“做”。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合同也是如此!合同好订,履行难,也是不争的事实。特别是履行期间较长、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政策环境变化较大、人员变动的合同,更是如此。

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重订立,轻履行的问题。主要存在表现:

1、合同变更、补充,未能及时订立变更或补充协议,相当于未变更或补充的部分未定合同;履行终结,未能及时锁定,遗留后患。

2、履行证据(合同、付款、货物移交、检验、索赔等),未能及时保留、保全,这有时会改变合同的性质

在买卖合同实践中,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就是收货签收,这对卖方而言至关重要,如果签收不符合规范,一旦对方否认收到物,出卖方不但将有可能失去货物还得承担违约责任。很多公司交货后,送货单经常是由买方的业务员或经理等人进行签收,并没有加盖公章。这就产生了卖方是否完全履行交货义务的证明问题,因为是个人签收,对方如果否认签收人是该公司职员,并且不承认公司已收取了货物,会是卖方举证产生很大困难,除非签收人同时是该公司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避免这个问题的最好的方法就是每次交货时都由对方加盖公章。如在实际中不可行时,可以在合同中就事先约定买方指定人员签收即为有效,或者让对方出事授权收货委托书,出卖方保留好该委托书及其签字,但需要注意的是,一旦确定人员,卖方交货时就只能直接交由该指定人员签收,交给其他人签收将无效。因此,对方换人时要让对方书面重新确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提交相应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

3、及时处置合同危机。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我们还要密切关注客户的履约情况和履约能力的变化。合同一经订立,只要没履行完毕,就应把对方纳入视线,始终关注客户诸如经营状况、人员变化、移民、标的行情、对方相关涉诉等,要“眼观六路、耳听八方”。一旦客户在经营中发生重大事件,信用严重恶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一定及时应对,当机立断,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如:中止履行、提存、终止合同、要求对方提供担保、诉讼保全、诉讼仲裁等,使自己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失。

朋友们,如何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世界上绝对没有一成不变定式,“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只能与时俱进,在实践中不断的修炼提高,只有时刻仅仅绷紧法律风险这颗弦,才能使自己少少损失或不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