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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北商会章程

 发布人:天津市河北商会     发布时间:2014-09-30      作者:    

(天津市河北商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2014年9月26日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名称为天津市河北商会,英文名称为Hebe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Tianjin,英文缩写为HCCT。
    第二条  本商会性质是河北省在津投资企业、在津河北籍工商界人士、河北在津各类经济服务组织或机构为主,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联合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宗旨: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公共道德,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领导。自觉接受天津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管理指导,交流信息、共享资源、企业互助、发展诚信经营、加强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构筑与政府、行业组织及各社会团体联系的平台,促进津冀两地经济的发展,形成具有河北特色的冀商品牌产品和冀商企业群体,为国家和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天津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为:天津市河西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企业遵纪守法、依法经营、文明从商,做到爱国、敬业、诚信、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二)组织会员以刊物、网络、会议、考察等形式,进行广泛的信息交流和业务联系,建立和拓展内外贸易、经济、技术、人才、资金、物流、项目开发等多领域多行业的互助协作,使会员获取更新更大的发展空间。
(三)组织会员开展经贸考察、市场调研、投资研讨、管理经验交流、政策法律咨询等多种活动服务;
(四)组织会员开展与国内外商会组织、企业团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的商务交流活动,加强区域、行业间的联系与合作。 
(五)在自愿的基础上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整合企业资源,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帮互助,挖掘现有资源潜力。 
(六)开展行业自律和企业自律,协调会员关系,规范经营行为,促进公平竞争。
(七)组织会员积极参加的各类招商引资、联谊恳谈活动,按照互利互惠的原则引导企业双向投资创业、促进津冀两地的开放与合作,实现依托天津、区域互动、共同发展。
(八)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协助会员解决在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护会员正当经营,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愿望、要求和建议,保持与政府各相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
(九)开展本会和会员企业的党建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入会;
(三)在天津市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有一定经济实力,商德商风好,文明经营的河北籍在津企业;
(四)在津的河北籍工商界人士,热爱商会,遵纪守法,自愿履行本商会的会员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企业简介、企业法人代表简历、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二)经本会秘书处审查核实,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办理入会登记手续;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可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需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
(二)履行本会决议;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八)应尽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及除名:
(一)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本会据此注销会员资格。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二)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注销会员资格:
1、违法乱纪,受到相关法律制裁者;
2、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
    第十三条  凡除名或退会者均不退还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长1人、副会长4-12人、秘书长1人; 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本会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及商会顾问的聘请人选;
(四)决定设立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1-3人、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讨论和决定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八)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由3人组成。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商会负责人、理事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 列席理事会并监督其工作;
(三) 监督本会账务管理情况及会费的收取及支出;
(四) 接受会员投诉,组织调查取证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与专业才能;
(八)热心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热心为会员服务,并有奉献精神。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提名新增副会长人选,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会、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会议决定;
(四) 负责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任的有关事宜;
(五) 协调本会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兄弟社团之间的关系,并加强对外界的联络工作;
(六) 作为本会新闻发言人,代表本会正式发布信息,公布本会重要决定。
(七)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 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 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和各年度账务预算的实施;
(三) 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
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利息;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4年 9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