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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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四章  会员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六章  诚信自律建设与信息公开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名称是天津市河北商会,英文名称为Hebe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Tianjin,英文缩写为HCCT。
第二条 本商会的性质是由河北省在津投资企业、在津河北籍工商界人士、河北在津各类经济服务组织或机构为主,自愿结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 自觉接受天津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管理指导,交流信息、共享资源、企业互助、发展诚信经营、加强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构筑与政府、行业组织及各社会团体联系的平台,促进津冀两地经济的发展,形成具有河北特色的冀商品牌产品和冀商企业群体,为国家和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天津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的住所在天津西青区。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六条 本商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 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七条 本商会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 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八条 本商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 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九条 本商会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 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本商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 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企业遵纪守法、依法经营、文明从商,做到爱国、敬业、诚信、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二)组织会员以刊物、网络、会议、考察等形式,进行广泛的信息交流和业务联系,建立和拓展内外贸易、经济、技术、人才、资金、物流、项目开发等多领域多行业的互助协作,使会员获取更新更大的发展空间。
(三)组织会员开展经贸考察、市场调研、投资研讨、管理经验交流、政策法律咨询等多种活动服务;
(四)组织会员开展与国内外商会组织、企业团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的商务交流活动,加强区域、行业间的联系与合作。
(五)在自愿的基础上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整合企业资源,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帮互助,挖掘现有资源潜力。
(六)开展行业自律和企业自律,协调会员关系,规范经营行为,促进公平竞争。
(七)组织会员积极参加的各类招商引资、联谊恳谈活动,按照互利互惠的原则引导企业双向投资创业、促进津冀两地的开放与合作,实现依托天津、区域互动、共同发展。
(八)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协助会员解决在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护会员正当经营,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愿望、要求和建议,保持与政府各相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
(九)开展本会和会员企业的党建工作。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二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入会;
(三)在天津市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有一定经济实力,商德商风好,文明经营的河北籍在津企业;
(四)在津的河北籍工商界人士,热爱商会,遵纪守法,自愿履行本商会的会员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企业简介、企业法人代表简历、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二)经本会秘书处审查核实,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办理入会登记手续;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八)应尽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凡除名或退会者均不退还会费。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商会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是: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年至少召开 1 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和负责人; 
(三)决定本会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及商会顾问的聘请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 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 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到会的, 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负责人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与专业才能;
(八)热心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热心为会员服务,并有奉献精神。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 得超过 两 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罢免程序:
(一)本商会罢免法定代表人须由理事会做出决议,因原法定代 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理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 由 2/3 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并推选一名召集人召开理事会(联名理事应 为已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理事)。罢免法定代表人的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罢免法定代表人的决议须由 2/3 以上到会理 事表决通过,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全体签名;
(二)罢免法定代表人的理事会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 单位,经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法定代表人 变更登记,若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社会团体须 以书面送达或公告等方式告知原法定代表人之后,由拟任法定代表人 根据理事会决议签署。社会团体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法定代表人不能 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原因,并提供已通知原法定代表人的书面证 明材料。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按相关要求办理法定代表人变 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新增副会长人选,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 协调本会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兄弟社团之间的关系,并加强对外界的联络工作;
(六) 作为本会新闻发言人,代表本会正式发布信息,公布本会重要决定;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节 监事或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本团体理事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 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切实履行职责。


第六章 诚信自律建设与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社会组织现代法人治 理结构,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加强 组织机构建设。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事宜。 通过建立和完善制度,形成长效机制,促进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 的规范化。按照法律、法规和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 行信息公开义务,提升社会组织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社会组织公 信力。
第三十六条 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 业务范围。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损害国家、 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 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 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 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 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 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 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 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 照本市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 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 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 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4年9月26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